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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的C-9法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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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23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加拿大的C-9法案(Bill C-9,全称为《打击仇恨法案》,Combatting Hate Act) 是联邦政府于2025年9月19日在下议院首次提出的政府法案(45-1届议会),旨在修订《刑法》,新增多项针对仇恨宣传、仇恨犯罪以及保护宗教或文化场所准入的罪行。法案主要内容(以2026年3月25日下议院通过的最终文本为准)法案简称《打击仇恨法案》(Combatting Hate Act)。核心修订包括:
  • 新增四类罪行:
    • 恐吓罪(第423.3条):任何人以意图引发恐惧的方式从事行为,阻碍他人进入主要用于宗教崇拜、或由可识别群体用于行政、社会、文化、体育、教育或住宅目的的建筑物,或墓地,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(可起诉罪)或简易定罪。
    • 妨碍准入罪(第423.3条第2款):故意妨碍或干扰上述场所的合法准入,处罚相同(例外:为获取或传达信息而出席的情况)。
    • 仇恨犯罪罪(新增第320.1001条):任何人犯下任何《刑法》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罪行,若动机基于种族、国籍或族裔起源、语言、肤色、宗教、性别、年龄、精神或身体残疾、性取向、性别认同或表达等“仇恨”(定义为“强烈且极端的厌恶与憎恨情绪”),则加重处罚(根据原罪行最高刑期,按比例提升至5年、10年、14年或终身监禁)。
    • 公开展示仇恨或恐怖符号罪(第319条第2.2款):故意在公共场所展示特定符号(包括被列为恐怖实体的标志、纳粹Hakenkreuz或SS闪电标志,或高度相似的符号),以推广针对可识别群体的仇恨,可判处最高2年监禁(可起诉罪)或简易定罪。
  • 对现有仇恨宣传条款(第319条)的修订:
    • 移除检控仇恨宣传需总检察长同意的要求(部分条款保留总检察长同意)。
    • 明确“仇恨”定义,并新增澄清条款:单纯令人反感或冒犯的言论不构成仇恨;公共利益讨论(教育、宗教、政治、科学)若非故意推广仇恨,则不受禁止。
    • 删除宗教豁免辩护:废除原第319条第3款(b)和第3.1款(b)中“基于善意表达宗教主题意见或基于宗教文本信念”的辩护条款。
  • 其他程序性修订:包括DNA样本采集、保释条件、没收物品、起诉程序等调整。
  • 生效日期:皇家御准后第30天生效。
法案由司法部长Sean Fraser于2025年提出,过程中经司法与人权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修正案(包括魁北克集团提出的删除宗教豁免条款)。双方观点支持方的主要立场(主要来自自由党政府、魁北克集团以及部分犹太社区组织,如加拿大以色列与犹太事务中心CIJA等):
  • 法案旨在应对加拿大仇恨犯罪上升,特别是反犹主义事件增加,提供更明确的执法工具。
  • 新增保护宗教和文化场所准入的规定,能有效打击恐吓与妨碍行为。
  • 禁止公开展示特定仇恨/恐怖符号,能防止公开推广仇恨。
  • 加强仇恨动机加重处罚条款,能更明确谴责仇恨驱动犯罪,并简化部分检控程序。
  • 政府强调修订不会“刑事化信仰”,宗教领袖仍可阅读宗教文本;修正案是必要妥协,以应对当前社会威胁。
反方的主要立场(主要来自保守党、新民主党部分议员、多个宗教团体、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CLA、基督教法律团契等民权与信仰组织):
  • 法案对“仇恨”的定义主观且宽泛,可能导致正常宗教讨论、讲道或引用宗教文本被刑事化。
  • 删除长期存在的宗教善意辩护条款,会威胁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,造成寒蝉效应。
  • 现有《刑法》已有足够工具打击仇恨犯罪,问题在于执法执行;新法可能被滥用,压制和平抗议或合法表达。
  • 立法过程被指仓促(包括强制结束辩论),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忽略对基督徒、其他信仰群体及言论自由的潜在影响。
  • 保守党称删除宗教豁免是对宗教自由的“攻击”。
昨天(2026年3月25日)投票情况2026年3月25日(星期三),下议院对C-9法案进行第三读表决(Vote 93):
  • 结果:通过(Agreed To)。
  • 票数:赞成186票,反对137票,配对10票,总计333票。
  • 党派立场:自由党和魁北克集团(Bloc Québécois)支持通过;保守党和新民主党(NDP)反对。
  • 同日还有一项将法案发回委员会重新审议的动议(Vote 92),被否决(赞成125票,反对188票)。
  • 此前3月23日报告阶段 concurrence 投票(Vote 86):赞成188票,反对144票,通过。
法案已于3月25日通过下议院第三读,现移交参议院等待一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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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昨天 23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“配对10票”(Paired: 10 votes) 是加拿大下议院(House of Commons)记录投票(recorded division) 中的一项正式惯例和程序安排。具体含义在投票结果统计中,除了“赞成(Yeas)”和“反对(Nays)”票数之外,还会单独列出 “Paired”(配对) 票数。
  • 配对(Pairing) 是一种政党鞭(Whip)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(informal arrangement),目的是维持议会中各党派相对投票力量的平衡。
  • 当一名议员因正当理由(如生病、旅行、家庭事务、公务出差或其他无法出席的原因)不能到场投票时,其所在党派的鞭会与对方党派的鞭协商,安排一名来自对立党派(通常是政府党与反对党之间)的议员也不参与投票(abstain from voting)。
  • 这样,两名议员“互相抵消”(neutralize each other),不会改变投票的最终结果比例,避免一方因缺席而意外获得优势。
  • 这些配对议员的名字会登记在下议院书记官(Clerk of the House)保管的 Register of Paired Members(配对议员登记册)中,并在投票结果公告中以“Paired”单独列出。
在C-9法案投票中的体现(2026年3月25日 Vote 93)
  • 赞成:186票
  • 反对:137票
  • 配对:10票
  • 总计:333票(186 + 137 + 10)
这意味着当天有10名议员(通常是5对,每对来自不同党派)通过配对协议没有实际投下赞成或反对票。他们虽然可能在议会,但按照协议不进入投票大厅(division lobbies)投票,或者直接被记录为“paired”。重要特点
  • 非正式但受认可:配对不是法律强制,而是基于政党间的信任和礼貌(courtesy)。加拿大下议院《议事规则》(Standing Orders)第44.1条专门承认这一做法。
  • 不影响结果:配对票不会计入赞成或反对,因此不会改变法案通过/否决的结果。但它会反映在最终的投票记录中,让公众知道实际参与投票的人数。
  • 通常不适用于关键投票:如不信任动议(confidence vote),配对协议较少使用或有例外。
  • 独立议员:可自行登记配对。
  • 如果配对议员违反协议实际投票,可能会引发争议,但议长一般不干预,因为这是政党内部/党间私人安排。
这种机制是议会民主中常见的礼貌惯例,在英国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等威斯敏斯特体系国家都很普遍,目的是让议员在无法出席时不影响整体党派力量对比。简单来说,“配对10票”就是告诉大家:除了186赞成和137反对,还有10名议员通过跨党派协议“互相抵消”而没有投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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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3 小时前 | 显示全部楼层
如果在X说我“恨非法移民,应该把所有在加拿大街头支持伊朗现政权的非法移民驱赶出加拿大。”或者店主对在店外阻止店主卖猪肉的穆斯林说“滚开,我讨厌你们”。哪种情况违反c9

根据C-9法案(Combatting Hate Act,已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下议院第三读,目前在参议院阶段)对《刑法》的修订,以下是对你提出的两种假设情景的分析(基于法案文本和相关条款):相关核心条款(C-9修订后)
  • 仇恨宣传罪(主要第319(2)条“wilfully promote hatred against any identifiable group”):任何人通过公开沟通陈述(communicating statements),故意(wilfully)推广针对可识别群体(identifiable group,包括基于国籍、族裔起源、宗教等)的仇恨,可构成犯罪。最高刑期2年(可起诉罪)或简易定罪。
    • “仇恨(hatred)”定义为:一种强烈且极端的厌恶与憎恨情绪(intense and extreme nature clearly associated with vilification and detestation)。
    • 澄清条款(新增):单纯令人反感、冒犯、诋毁、羞辱或伤害的表达不构成仇恨。公共利益讨论(包括政治、宗教、教育、科学话题)若并非故意推广仇恨,则不受禁止。
    • 宗教豁免已被删除:原有的“善意表达宗教主题意见或基于宗教文本信念”的辩护条款被废除。
  • 新仇恨符号罪(第319(2.2)条):仅限于公开展示特定恐怖实体符号、纳粹符号等,且须以推广仇恨为目的。不涉及文字陈述。
  • 仇恨犯罪加重(新增第320.1001条):如果犯下其他罪行(如恐吓、骚扰)且动机基于仇恨,则加重处罚。但单纯言论本身不直接触发此条,除非构成其他基础罪行。
  • 恐吓/妨碍准入罪(第423.3条):针对阻碍他人进入宗教/文化场所等行为,与言论本身无关。
注意:这些是刑事罪行,检控需满足“故意推广仇恨”的高门槛,且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上下文、整体言论、意图等判断。单纯“讨厌”或政策批评通常不达标,但主观性强,执法中可能引发争议。X(Twitter)上的帖子属于“公开沟通”。第一种情况:在X上说“恨非法移民,应该把所有在加拿大街头支持伊朗现政权的非法移民驱赶出加拿大。”
  • 可能涉及的群体:基于国籍/族裔起源(伊朗政权支持者)、移民身份(非法移民)。
  • 分析:
    • “恨非法移民”使用了强烈词汇(hate),但“非法移民”不是严格的《刑法》“可识别群体”(identifiable group通常指固定特征如种族、宗教,而非法律地位“非法”)。单纯反对非法移民的政策主张,常被视为政治辩论。
    • “驱赶出加拿大”针对特定子群体(街头支持伊朗现政权者),可能被解读为针对国籍/族裔或政治观点的呼吁。
    • 是否违反:取决于上下文和解释。如果整体被视为故意推广强烈憎恨(vilification/detestation),可能触及第319(2)仇恨宣传罪(尤其是删除宗教豁免后,类似强烈表达的保护减少)。但澄清条款强调:单纯政治讨论或“令人反感”的政策意见不等于仇恨。如果被视为公共利益政治辩论(移民政策、外国政权影响),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“wilfully promote hatred”。
    • 较低风险:如果言论聚焦政策(“应该驱赶”作为建议,而非直接煽动暴力),且无其他证据显示意图推广极端仇恨,则不太可能直接定罪。现有判例(如Keegstra案)要求更高门槛(推广仇恨而非单纯冒犯)。
    • 不直接违反其他新条款(如符号展示或场所准入)。

第二种情况:对在店外不让我卖猪肉的穆斯林说“滚开,我讨厌你们”。
  • 可能涉及的群体:基于宗教(穆斯林)。
  • 分析:
    • “滚开,我讨厌你们”直接针对具体个人/群体,使用命令式语言(“滚开”可能被视为骚扰或恐吓尝试)和负面情感(“讨厌”)。
    • 这属于面对面直接沟通,而非广泛公开推广。但若发生在公共场合(如店外),可能被记录或视为公开。
    • 是否违反:风险较高。可能被视为故意推广针对宗教群体的仇恨,或构成基础罪行(如骚扰、恐吓)+仇恨动机加重(hate crime)。即使“讨厌”本身较轻,但结合“滚开”的驱赶意图,可能被执法视为超出单纯冒犯,达到“vilification”的程度。
    • 澄清条款保护“令人反感或冒犯”的表达,但直接针对个人的驱赶式言论,上下文(拒绝卖猪肉的宗教相关冲突)可能让检控方论证存在推广仇恨的意图。
    • 不直接违反符号罪或场所准入罪(除非行为升级为物理妨碍)。

总体比较
  • 第一种(X上的政策性帖子):更接近政治/移民辩论,违反C-9的风险相对较低(依赖澄清条款的公共利益保护),但并非零风险——强烈用词(如“恨”+“驱赶”)在当前执法环境下可能被调查。
  • 第二种(直接对穆斯林说“滚开,我讨厌你们”):更可能被视为违反,因为是针对宗教群体的直接负面互动,容易被解读为仇恨驱动的骚扰或推广仇恨,尤其在宗教敏感话题(猪肉)背景下。风险高于第一种。
重要提醒:以上是基于法案文本的客观描述,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由警方调查、检察官(可能需总检察长同意的部分条款)和法院决定,需考虑全部上下文、意图、影响等。C-9强调“仇恨”需达到强烈极端程度,且不刑事化单纯冒犯或政治讨论,但删除宗教豁免后,涉及宗教群体的表达保护有所减弱。实际案例中,言论自由(《宪章》第2条)仍可作为辩护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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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3 小时前 | 显示全部楼层
那请问前几天在游行中说要杀死加拿大人的那个人,是否违反c9


是的,那个人(或那些在游行中高呼“Death to Canada”或类似要“杀死加拿大人”/“加拿大去死”的人)很可能违反了加拿大的刑事法律,但具体是否直接违反Bill C-9(《打击仇恨法案》,Combatting Hate Act)则需要看时间和细节。




1. 关于Bill C-9  Bill C-9 是2025年提出的联邦法案(45-1届议会),旨在修改《刑法典》,加强针对仇恨宣传、仇恨犯罪和妨碍宗教/文化场所访问的处罚。




它新增了几项罪行,包括:故意恐吓(intimidation)他人,使其因恐惧而无法进入宗教、文化或其他指定场所。
故意阻挠他人合法进入这类场所。
更明确地针对基于仇恨动机的犯罪。
公开展示某些仇恨或恐怖主义符号以故意推广仇恨。


该法案重点是仇恨宣传(hate propaganda)和保护特定场所的访问权,还涉及对“仇恨”定义的澄清(基于最高法院判例,强调vilification和detestation)。
当前状态(截至2026年3月):法案仍在议会进程中(有报告阶段、委员会审议等记录),尚未完全通过成为法律。有些批评者认为它定义模糊,可能影响言论自由和抗议权;也有宗教团体担忧它会限制基于宗教文本的表达。


justice.gc.ca


如果事件发生在2025年9月法案提出之后且C-9已生效,且行为被认定为“恐吓”或“推广仇恨”(例如公开威胁特定群体或场所),则可能适用C-9的新罪行。但目前更多是现有刑法在管。2. 更可能违反的现有法律(无论C-9是否通过)这类公开喊“杀死加拿大人”或“Death to Canada”的行为,在加拿大通常被视为:煽动仇恨(wilful promotion of hatred):刑法第319条。公开针对“可识别群体”(identifiable group,如基于国籍、种族等)传播仇恨,可能构成犯罪。需要检察官同意起诉,门槛较高,但有判例。
恐吓/威胁(uttering threats):刑法第264.1条。如果威胁是针对人身安全(“杀死加拿大人”可被解读为对加拿大公民的死亡威胁),且有合理恐惧基础,可能构成可公诉罪,最高可判5-10年不等。
恐怖主义相关:如果与已知恐怖组织关联(如某些抗议中提到的Samidoun等),或被视为推广恐怖主义,可能触及反恐条款。
仇恨犯罪加重情节:如果伴随其他犯罪(如财产破坏、袭击),仇恨动机可加重刑罚。


真实案例参考:2024年10月温哥华等地抗议中,有人高呼“Death to Canada”、焚烧国旗,引发广泛谴责,多位政要和媒体报道,部分团体(如Samidoun)被列入恐怖实体名单相关讨论。


cbc.ca


类似事件常被警方调查,但是否起诉取决于证据(如是否具体威胁、上下文、是否造成恐惧等)。言论自由(《宪章》第2条)提供一定保护,但不是绝对的——法院会平衡“仇恨” vs. “表达”。


3. 实际是否被追究?不一定立即被捕:加拿大对言论类犯罪起诉门槛较高,需要证据证明“故意推广仇恨”或“真实威胁”,而非 mere 口号。很多游行中的喊话最终未被大规模起诉,但如果视频证据清晰、受害者报案,或涉及特定场所恐吓,警方/RCMP可能会调查。
如果是最近“前几天”的事件(你提到游行),建议查本地新闻或警方公告(例如温哥华、多伦多等地近期抗议)。如果具体指向某人,警方会评估是否构成刑事威胁。
C-9若通过,会降低部分门槛(如取消某些检察监督、增加新罪名),让这类行为更容易被定性为犯罪。


总结建议:公开喊要“杀死加拿大人”在加拿大高度可能违法,主要落在现有《刑法》仇恨/威胁条款下;如果C-9已生效且适用,则更直接触及新仇恨罪。
具体个案取决于:上下文(是否针对特定群体/场所)、是否造成真实恐惧、证据强度。
如果你有更多细节(如具体日期、地点、视频),可以提供,我可以帮你进一步查证。加拿大法律强调证据和比例原则,不是所有口号都会自动入罪,但这类极端表达风险很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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